继续教育学院印章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3-09-27 作者: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印章管理,进一步规范用印程序,保证各项业务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本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印章包括“中共河南财政金融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党支部委员会”、“河南财政金融学院继续教育学院”、“河南财政金融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籍管理专用章”等实物公章,院领导电子签章。

第二章 印章的管理、使用和保管

第三条 印章的管理和使用应严格遵循“谁持有谁保管、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审批程序,明确细化责任,加强安全防范,确保印章存放安全、使用合法、管理规范。

第四条 印章的使用实行登记制度,按时间、内容、数量、使用人、批准人等项目填写《继续教育学院印章使用登记表》后,方可用印。印章使用后要及时收存锁好,不得随意放置。要注意保养印章,防止碰损,确保印迹清晰。

第五条 印章的使用范围为:

(一)以院党总支名义发出的公文,由书记签字用印。以行政名义发出的公文,由院长签字用印。无需正式行文,但需加盖印章的函件,按正规公文格式打印,经院长签字同意,方可用印。

(二)以院党总支和行政名义签署的合同、协议书、意向书以及送报的计划任务书、统计报表、审查表、申报表、涉及财务的有关材料等重要文本和呈报材料,必须由书记或院长审核签字后,方可用印。

(三)以院党总支和行政名义对外出具的各种证明、证件、证书、聘书、情况说明等,由各业务部门初审后,经书记或院长审核签字,方可用印。

(四)以学院名义对外出具的学历证明、学籍档案等材料,需使用学籍管理专用章的,由学籍管理员初审后,经院长或分管副院长审核签字,方可用印。

(五)特殊情况或其他事项,由书记或院长审核签字后,方可用印。如发生办领导不在又急需用章的情况,可以先电话请示,其后补办相关手续。

第六条 印章管理人员在用章时要做好用章事由与文书资料内容相符性的审核,防止混杂用章,对责任主体有疑问的用章,及时请示有关领导。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用印:

(一)纯属私人事务,与学院工作、业务无关的文件、材料等。

(二)空白介绍信、空白证件、空白奖状等。

(三)用圆珠笔或不同笔迹不同颜色书写的、多处或关键字涂改字迹不清的介绍信。

(四)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证书、证件、聘书、合同、协议、文件、函件、材料、报表等。

(五)落款名称与公章不一致的文件、材料(属代章性质的,应注明“代章”二字)。

第七条 印章的保管实行专人负责制。院党政领导授权党政办公室保管印章实物,党政办公室指定专人按规定保管和用印。学籍管理专用章由学籍管理员按规定保管和用印。保管人如因事离岗时必须由单位负责人指定人员暂时代管。保管人员必须坚持原则,严格照章用印。用印前必须报有关领导审批,核实审批人姓名、用印件内容和落款。盖章位置要恰当,印迹要端正清晰。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八条 因违反印章管理和使用规定、保管不善丢失印章,私自刻制印章的,将严肃追究当事人责任。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或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 本规定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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