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财政金融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适应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改革和发展需要,规范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籍管理工作,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函授、业余学习形式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凡属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及相关证件,按照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四条新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须事先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从报到之日算起不超过15天,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不可抗力除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报到时学校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时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等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因服兵役、重大疾病、怀孕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要求办理入学手续者,应于新生报到截止日期前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报河南省教育厅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除另有规定外,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1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学生入学后,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认真开展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重点审核加分和免试条件考生资格、专升本考生前置学历资格等,经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凡属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入学者,按照有关规定报请相关部门追究责任。
第八条对复查合格的新生,在履行完相关手续后,学校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予以学籍电子注册。
第九条每学期面授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 学生在读期间应当按要求参加线上学习和线下面授,按时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必修课程原则上采用考试方式,选修课程可采用考试方式,也可采用考查方式。
第十二条 考试或考查成绩以期末考核成绩为主,平时成绩(线上学习情况、考勤、作业等)为辅,由任课教师综合评定。成绩的评定,采取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百分制或五级制的换算标准为:90分以上为优秀;80至89分为良好;70分至79分为中等;60分至69分为及格;不满60分为不及格。考核成绩载入学籍表,归入学生学籍档案,作为升级、留级及毕业的依据。
第十三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面授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请假者视为旷课。面授累计旷课达三分之一及以上者,取消旷课期间所讲授课程的考核资格,其考核成绩以零分计。
第十四条学生不得无故缺考。因病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参加考核者,考核前须持有关证明和缓考的书面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缓考。未提出申请或申请未被批准而不参加考核者,视为缺考。
第十五条学生修完本学年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经过考核,成绩及格者,准予升级。学生经补考一学期或连续两学期有三门次及以上课程不及格而又没有达到退学条件者,应予留级。
第十六条 学校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七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采取个人总结、教师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八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位做出限制。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九条各类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一般情况下,应当按录取专业和学习形式入校学习,原则上不得转专业、转学。
第二十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专业:
(一)本专业最后一次集中面授结束;
(二)全国成人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专业最低录取分数;
(三)跨科类。文科与理科,专科起点升本科不同科类之间;
(四)不同层次;
(五)不同学习形式。函授与业余之间;
(六)特殊专业(如体育、艺术专业等)间或与其它专业间;
(七)无正当转专业理由的;
(八)已转过一次专业的。
第二十一条符合转专业条件,须转专业的学生一般应在每学年集中面授前办理转专业的相关手续。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
第二十二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全国成人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档案材料不齐全者;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三条学生转学需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后,报河南省教育厅主管部门批准,方可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四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修业年限不得超出其学制3年。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学生休学期限原则上为1年,累计不得超过3年,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第二十五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六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编入同专业下一年级学习。若无同专业,编入相近专业学习。
第六章 退学
第二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给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具有双重学籍的;
(五)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情节严重的;
(六)未经批准连续两个学期无故不参加面授的;
(七)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八)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九条退学学生应当及时办理退学手续,如不及时办理退学手续,视为自动退学。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经学校资格审查合格,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
取得毕业生资格的学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河南财政金融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的有关规定,可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一条学生在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未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因故中途退学(不包括开除学籍、劝退、令退者),在校学习满一年及以上,所学课程成绩合格者,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八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根据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六条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提供省级以上报纸遗失声明或破损证书原件,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其他相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若与上级相关规定不一致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2021
年11月24日